全民眾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咨詢電話: 13501113235/4006-606-030/4008-713-038/010-67691380 關注我們
作者:全民眾籌 來源:日期: 2017年3月13日
資產管理公司是如何處理不良資產的?這篇文章講的是不良資產處置的入門級知識和技能,只是拋磚,高進階的,市 場上有很多不錯的書籍、論文以及更資深的從業者。同時,在這里非常感謝從事不良資產投資處置工作時所在公司的老板、同事和投資人,感謝那時給予幫助的任何人。由于寫的有點多,但是您要是真的感興趣,那就耐心的看完吧!謝謝!
目錄
對問題分解一下,即大綱:
一、不良資產的含義、行業發展及其他
(一)、不良資產的含義
(二)、不良資產投資特性
(三)、行業發展及其他
二、資產管理公司的類型
(一)、國有性質的AMC
(二)、相對來說的民間資產管理公司
三、如何處理不良
(一)、投資債權(包)之前的工作
(二)、投資債權(包)之后,進入實質處置階段
(三)、財務處理
四、涉及相關法律法規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特別規定
(二)、金融企業特別規定
(三)、民法通則
(四)、訴訟時效
(五)、合同
(六)、物權
(七)、擔保
(八)、保證
等等(三十三)涉及相關財務稅收
正文
一、不良資產的含義、行業發展及其他
(一)、不良資產的含義
不良資產定義目前是比較抽象不嚴謹的,類似于資產運作這些大而空的概念。
通常我們說不良資產,是金融機構(企業)的不良資產,更多是指銀行的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銀行顧客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包括逾期貸款(貸款到期限未還的貸款)、呆滯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貸款)和呆賬貸款(需要核銷的收不回的貸款)三種情況。
中國銀行對不良資產的劃分可分為兩個階段:
一是在1998年以前,各銀行業按財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的規定,即“四級分類”,俗稱“一逾兩呆”,也就是“逾期”、“呆滯”、“呆賬”。按這種方法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僅有普通呆賬準備金一種,為貸款總量的1%。
二是1998年以后,中國將資產分為“正?!?、“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即“五級分類”。1999年7月,央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面推行貸款五級分類工作的通知》及《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通常提取的專項準備金比例為:關注2%、次級25%、可疑50%、損失100%。后三類為不良資產。
由于這種等級分類可操作空間很大,為投資不良資產留下利潤的空間(還有其他因素,在本文其他部分有講)。早前由于銀行有著國企的通病,風控措施不完善,從業人員也是職業素養低下,對于不良資產的維權也是很散漫,很容易發生不良貸款。比如:通過裙帶關系或者官場權力等,注冊一家殼子公司,從銀行信用貸款,給銀行經理一部分錢,直接做成不良,然后核銷,獲取大量現金。許多企業或是項目并不是實際意義上的不良資產,有些只是在資金、管理上出了一些暫時性問題而造成企業盈利困難,不良資產本身不具備流動性和盈利性,擁有它具有極大的風險,銀行在處置它時用什么手段去將這些資產變現,使它恢復其流動性、盈利性,是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的一個重點,而一些擁有運營資產能力的機構在其中就能找到投資機會。當然現在銀行風控已經逐步完善,這類銀行資產流失的事情越來越少,也就是銀行大多要求有抵押。
不良資產還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組合的財務上的定義,即非金融機構(企業)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是不能參與企業正常資金周轉的資產,如債務單位長期拖欠的應收款項,企業購進或生產的呆滯積壓物資以及不良投資等。而如今甚至不良資產定義擴展到上市公司掛*ST的股票等。
也有將不良資產區分為:債權,股權,實物等不良。這屬于再細分行為,即針對不同類型的不良進行深入分類和采取更有效的處置方式。
(二)、不良資產投資特性
因規定金融機構(企業)的不良批量轉讓必須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及規定金融資產公司接受非金融機構(企業)的不良時有門檻,所以不良資產主要流轉有以下幾種:
1、受監管的國有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現不良→商業銀行通過不良資產處置改善監管指標主要就兩種途徑,一是核銷,二是轉讓→規定國有金融機構批量轉讓不良,尤其是涉及國有資產的不良,只能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政府AMC(其中只有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能直接批量對民間或外資轉讓)→民間或外資投資購買不良,處置不良。
2、多家企業出現不良→某股權中心(拍賣機構等)將多筆不良打包→民間或外資投資購買不良,處置不良。
3、多家企業出現不良→民間或外資直接打包投資購買不良,處置不良。(有時與并購有相似之處)
4、實操中,有些城商行、國有銀行分行及地方政府AMC在不涉及國有不良,或者違規直接賣給民間。
對于不良資產的投資,取名為特殊機會投資。國內官方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該業務稱為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此類投資具有以下特性:地域性較強,定價復雜,處置方式多樣,無法產生穩定現金流和固定預期收益,處置經驗極其重要,投資思維和一般的投資項目稍有不同,即不能當法律個案,也不能按照一般的股權債權投資。行業內認可的投資1-2年內為最佳處置時機,即保證獲取較大利益以及保障后期項目處置提供足夠現金流。處置時間過短成效不大,處置時間太長成本和投資風險加大。通常投資人是不愿意花長時間耗,耗著也只是因還沒有足夠的資源和能力回現。
不良資產投資理念可以簡單粗暴的慨括為:一個通過量變到質變,低買高賣,逆周期的過程---在經濟下行時,大量低價收購,隨著經濟好轉,其中一些好的資產開始增值溢價,轉手賣掉。
不良資產的定價是最難的,雖然也已有公司對其用資產定價模型來做,實際應用中依然不成文,一般行業是按照經驗來確定,即常理轉讓定價規則:保證自己收益30%,預留30%給新的買家,剩余40%作為成本、損失(當然這不是固定標準)。比如100萬本金的債權,依已知的資產情況、法律狀態等按照過去處置經驗預估能回現80萬,那么轉讓價格通產定在25-30萬之間。定價難也正好是不良資產盈利的空間因素之一。
購買不良資產的成本也從最初的用厘算,到現在的甚至超過六毛。不良也有春天!
(三)、行業發展及其他
不良的起源、發展和我國經濟變化息息相關。建議讀者可以去研究一下我國的近30年經濟史。外傳性質的讀《激蕩三十年》之流,正統的讀商務印書館(很喜歡這家出版社,希望有生之年內能遇到一個把它出版的書全讀過或者全買下來的人)出版的書,中國人民銀行相關人士發表的論述,以及一些外籍書。
注:很多朋友真的去看《激蕩三十年》,這書帶有一定色彩,并非是嚴格的學術領域書籍。外籍書《中國經濟的長期表現:公元960-2030年》雖部分觀點有點落后,但值得一讀。
打個廣告,安徽國厚資產管理公司的康家智,正在撰寫關于不良處置法律法規的書籍,預計明年上市,歡迎讀者購買。
中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金額巨大,風險很高,但同時也有大量的投資者希望進入這個行業;商業銀行的整體上資本金也嚴重不足,但監管者卻不愿意讓投資者進入。這是兩個悖論,有稅收原因,也有金融制度的原因。
自1999年以來,我國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進行了兩次大規模的剝離。第一次是在1999年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對接接受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的不良貸款13939億元,按賬面金額接受。這次剝離于2000年6月結束,稱為第一批不良資產。第二次是2004年和2005年,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以及中國工商銀行在股份制改造及財務重組過程中又在此剝離不良貸款,稱為第二批不良資產。市場上的第一批和第二批不良資產大都是涉及國企,而國企也隨之改制,很多歷史問題,所以大都數不良資產處置會涉及走法律程序。而2013年后浙江等地區性以及行業金融危機,出現的“新型”不良資產:非國企,較高不動產,作者稱之為第三批不良資產。
國內整個不良債權投資發展從“四、涉及相關法律法規”可以看出每個階段遇到的情況,比如引入外資等情況。國內不良圈子較小,主要是社會整體對從事這個行業和律師一樣,高風險不受待見,法律環境等也差,受人關注度相對來說并不高,處于不規范階段,進入門檻相對來說也不低:資金的要求,尤其對從業者的素養要求很高:法律知識,財務會計知識,對近十幾年中國的企業改制,金融發展狀況,情商,智商,膽識,人脈等等,也正是這些原因才使投資不良資產賺錢的另外一個因素。目前在這個市場上獲利最大的個人一般是從四大出來的人。
看到可操作空間較大,法制環境開始往好的方向走,行業也在規范化,越來越多的其他很多民間資金和團隊進入,比如有地產背景的,目的是通過不良低價獲取土地,甚至已經有很多團隊在做全國性的不良信息平臺,以及處置平臺。
對于互聯網平臺如何與不良結合,很多團隊已經在做,因沒深入接觸,也不知道做的如何。大體感覺是,現在還在試錯階段,不斷摸索。希望有這方面的前輩指導和交流。國外的那些已經很成熟的處置方式,在國內未必會適合,類似P2P進入國內早已變得“面目全非”,畢竟經濟制度和政治體制不同。
這種投資周期長和需要極強的管理團隊,一般的機構無法承受和做到。很多投資和管理團隊已經在細分,選擇特定行業的不良,比如只做已經到執行階段的房產類不良。甚至有小的管理公司已經做到,投資資金隨時進入隨時退出,而且還保底收益的類理財基金的市場化操作方式。
國內經濟下行,不良資產如雨后春筍。年末中國不良資產總規模將超過10萬億,不良資產進入存量期。
10月22日,“首屆中國不良資產論壇”在上海舉辦,成立了中國不良資產行業聯盟,作為第12屆中國國際金融論壇的唯一專場,基本這個行業民間從事不良資產較久和活躍的都到場。有需要讀者自己去聯系,本人不提供該聯盟名單。
10月28日,海德股份擬定增48億元轉型不良資產管理,根據方案,公司擬投資募集資金38億元,用于增資公司擬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海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開展不良資產管理業務;10億元用于償還設立海德資管的相關借款。這可謂是一件標志性事件:中國第一家上市的民營不良資產管理公司誕生。
整個行業在今年中旬徹底“火”了。
二、資產管理公司類型
目前資產管理公司按照建立的主體的性質可分有兩大類:國有和民營資產管理公司。
(一)、國有性質的AMC
成立是為解決政府企事業單位的壞賬。設立存在悖論,一方面幫助政府企業改制,消化不良,減少債務,甩包袱,另一方面也可能刺激政府企業逆向選擇,產生更多債務。
1、中央政府AMC:最先出現的AMC是財政部建立的四大,這類從事全國不良資產一級市場,直接從銀行競買不良資產。四大AMC的成立是對應四大商業銀行剝離不良資產進行股改上市。商業銀行剝離不良資產、完成上市改制后,四大AMC開始商業化、市場化轉型,除了收購不良資產的主營業務,已涉足證券、保險、信托、租賃、基金、小額貸款甚至房地產等領域。
這四家國家發放有特殊的金融牌照,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資本管控國家,有金融牌照這點很重要,能開展許多金融活動,10年間做成“金融航空母艦”,全金融牌照公司,往投行方向發展,以至于設立到期無法解散,并非簡單因做不良資產投資掙錢而“風生水起”。信達的2013年報顯示,不良資產經營收入占總收入約50%,投資與資產管理以及金融服務占50%。四大在投行發展的側重點也有不同。具體的參看知乎上其他問答已經有講。信達已經香港上市。華融已經完成改制,10月末也在港上市。東方和長城正在改制,都在努力赴港上市。
2、地方政府AMC:之前地方政府打政策擦邊球,建立AMC,從事二級市場,大都對當地政府不良債權進行收購。財金【2012】6號文,以及銀監發【2013】45號等出臺,中國銀監會明確省級人民政府可分批設立或授權一家地方AMC,從事地方區域性不良資產一級市場,對應競買政府融資平臺的壞賬等。銀監會發布的公告顯示,已建的第一批試點的地方有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廣東、上海;第二批是北京、天津、重慶、福建和遼寧;第三批是山東、湖北、寧夏、吉林、廣西。截至7月末,全國已經有15家省級AMC。四川、江西、山西等地也在籌建。四川、西藏等地在8月份公司組建已經完成,暫未拿到批文。
地方AMC是地方政府和中央利益博弈出的一個結果。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批量購入金融企業不良資產后只能自行處置,不得對外批量轉讓,以及處置方式和融資渠道,業務范圍也有限制。實操中,地方政府AMC依然會對外轉讓,采取其他處置方式。
(二)、相對的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即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民營資本目前只能入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民營資本和外資尚難以直接進入不良資產批量受讓的市場。加上政府AMC也有著國企通病,與大多債務人又同屬國企系統,處置力度和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完全不在一個維度,才有大量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出現的余地。信托、銀行、券商、基金、個人等建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大都從事二級市場,從政府組建AMC中購買不良資產,或者處理自己內部不良債權。有外資、內資,以及合資。四大也和外資、內資建立很多合資公司。外資一般是從美國低息融資,抓住中國經濟周期的下滑,投資中國不良資產。外資國內通常工商登記為投資管理公司,其上級公司通常在香港或開曼群島,維爾京群島等。有個沒有證實的說法是:也有些國內資金去國外繞一圈后回來。所以有些公司設立僅是作為項目過橋,即所謂的項目公司。
銀行等機構內部也有專門的處置不良部門,和民間資產管理公司之間區別比較微妙,處置目的、力度等有區別。銀行也有單獨設立資產管理公司,出于不同的目的。
注: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區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金融牌照。把資管公司分為三個梯隊,更多是為方便理解,并不具有嚴謹性。
三、民間資產管理管理公司對銀行不良的處置
根據金融企業特別規定,銀行等國有金融機構不能批量轉讓個人不良。也就是說,政府資產管理公司,是不能從事批量個人不良處置,所說的從事不良資產投資,即企業不良債權的投資、處置。答的第一版時候寫的是關于“四大” 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包)處置方式,民間也有采取同樣的方式。作者意識到政府AMC的特殊地位所使用的方式,相對于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常規的處置實際中用到的很少,加上本人并未在政府AMC里工作過,于是在后期的更新中抹掉了四大的方式(還是有其他答者抄書貼了四大處置的方式,有需要的去看看)。
具體的不良資產處置案例,根據保密協議,本人不會提供,網絡上已經有很多現成的案例,自行去收集。之前作者在民企從事不良處置也是銀行企業不良債權處置,并未涉及個人不良處置(個人不良可以去參看信用卡催收),接下來粗略講整個民間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流程及常用方式:
整個不良資產投資重點在于掌控時間節點,何時做什么事,在最佳的處置期限內做好基礎工作:比如,保證訴訟時效;延續執行期限;搶占先機成為第一查封人;增加談判籌碼等等。具體分為:
(一)、投資債權(包)之前的工作
1、 在購買前盡調
投資債權(包)前會從銀行,拍賣行等機構那里得到一些債權(包)的基本信息:包括債務地域,債務主體,債權法律狀態,債務本息等。對包里一些價值較大的債權,賣方為吸引購買者投資有時也會列出該筆債權的亮點:債務涉及的債務主體工商信息,擁有的資產等等情況供投資者參考。
民間資產管理公司拿到這些信息后進行初次盡調,通常方式是利用信息獲取成本較低的方式,網搜:工商信用網、法院被執行人查詢網......等了解債務主體情況,資產情況。對有人脈關系的也會詢問相關人。對于提供債權亮點的有時也會去工商局,房管局,土地局,稅務局,法院等機構核實相關信息。甚至會實地去債務人辦公所在地,工廠.....找工人,周邊居民等了解情況。
2 、購買前閱卷(合同,判決書等)評估
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初次收集信息匯總后對包進行評估,選出最有價值的幾筆或者十幾筆債權(一般是本金較大的債權),結合自身資源,按照過往經驗計算投入與產出,是否有投資的價值。如果有,會與賣方簽訂購買意向函,然后就可以去賣方那里閱卷:即該債權當時的貸款合同、法律文書等。閱卷后再次對收集的信息匯總(收集信息方式后邊詳細見后實質處置階段),對資產包進行評估,決定是否投資購買。如果有投資價值,投資者付款買包,移交卷宗。
通常一個資產包里有幾筆相對較好的債權,比如資產較充足,或者債務人經營中,或者法律狀態明朗....支撐整個資產包的價值,加上其他已破產企業的債權等,各占比例視具體情況而定,資產包定價也隨之確定。
卷宗原件可以是由賣方保管也可是買方保管,或者第三方托管,雙方協商處理。涉及國有資產卷宗原件保管有相關規定,具體參看第四部分。付款通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很少要求全款一次付清。通常是競買,也有少數協議轉讓,參看其他競標標的的方式,情況類似,圍標等等,過程不表。
(二)、買債權(包)之后,進入實質處置階段
在確定購買之前也已經展開處置不良。除了重復買債權之前的的一些手段外,更加細致的進行信息收集,當然購買債權(包)之前的盡調閱卷評估也會使用這些手段,并按照:編號,項目負責人,債務人,擔保人(保證人),本金,利息,所屬地區,法律狀態,訴訟時間,執行時間,銀行及經辦人,法院及經辦人,資產亮點,項目進展欄目等建立資產包信息庫。通常買包之后,民間資產管理公司會在內部進行項目具體到人負責,持續跟進:
1、盡可能找到涉及債權的所有人:債務主體的董事,管理人,財務人員.......合同中的經辦人:銀行放貸人員,等等.......法律文書中當時的代理律師,出席人員,執行法官等.......當時拍賣資產的拍賣行,評估公司涉及人員等等。
2、去相關機構查詢,獲取更多債權信息:工商局調債務主體工商信息資料,去法院調判決書,執行書,去房管局土地局查固定資產,去稅務局查稅務,去銀行查存款......以及最新的法院,財政部,國務院,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檢察院等機構對不良處置出的法律法規等.......以及“衍生機構”,比如拍賣行,評估公司等,有時他們也會知道些信息。
主要目的就是知道足夠的信息,還原“故事”-----債務怎么產生:是主體的經營問題,是當時結合銀行、法院做的假案,還是其他原因;找到可供處置的資產;處置資產面臨法律或者其他障礙;如何解決,尋找法律、政策支撐等等。
3、找到資產以及解決方案后,資產管理公司動用一切合法合理手段和資源回現。處置方式視該筆債權以下:債務主體情況(經營中、正準備上市、歇業、改制、破產等,社會背景)、債務主體管理人員背景、資產情況(有無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估值是否覆蓋本息等)、法律狀態(已訴、未訴、判決、執行、訴訟時效等)、當地司法環境、政策環境、造成社會影響......以及資產管理公司自身所擁有的資源等具體情況而定。每筆債權的復雜情況,幾乎沒有兩個相同的債權處置解決方案,但通常手段如下:
3.1、上門談還錢:和解,對于債務人和債權人來說成本最低的方式。債權人直接上門找債務人,一般不會成功,畢竟欠錢未還到這份上是一種對立關系,有時可以通過中間人的方式達成和解。通常還會以債權人發催收函,稅務局,消防局等部門對其檢查,找新聞媒體曝光等輔助施壓,以及結合接下來的方式。
3.2 、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債權人自己通過走法律程序清收:這種方式成本較高,是收益較大的債權才使用的方式,也是用來施壓的手段,建立債權人對債務人在當地的影響力?;谫Y產管理公司的員工大都有具有法律知識和處置經驗,自己動手去清收也可以降低成本。一般債務主體都是硬茬,這里和司法系統機(法院, 檢察院,公安局等等)關接觸多點:有些可以恢復執行的恢復執行;有些還判決,走法院查封資產,判決執行;有些沒執行書的申請執行;該上訴的上訴,該追加的追加......遇到銀行債務人法院聯合起來做假案的訴訟,最能綜合體現一個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從業者能力。在市面上流轉的不良,一般在2012年前的大都有法院判決。
在走法律程序中,最大的困難在于執行,以及在尋找、查封、執行資產過程中,很重要一點就是避免走漏風聲,防止債務人提前轉移資產。實際上在整個不良的從購買前到完成回款歷程中都需要相關信息的保密。遇到債務人在經營中,有流動資產通常不會先上門談還錢,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執行回款。
打官司中,如何在法律框架體系內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是門技術活。這里邊不深表,感興趣去網上查法院相關資產管理公司的案例研究,或者私底下交流。個人認為這也是鑒定一個從業者甚至資產管理公司能力法律水平的方式。舉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間資產管理公司會以債權人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名義進行訴訟等法律行為,回收款項先打入銀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然后在轉給民間資產管理公司,至于原因請去4里面找相關法律法規。再比如:離婚案中,一方不打算分財產,于是通過方式對外負債將財產轉移,不管是債務人轉移資產還是債權人處置不良資產均會使用這種類似的方式。
法院對不良資產案件是一種擰巴態度:各方在最初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時留有很多的操作空間,法院可以拒絕接受啟動該類案件,也可以大力推進執行案件。加上地方企業大都也與當地司法、警務系統有關聯,處置起來難度較大。
還有這里可能會涉及到不易變現的固定資產評估拍賣等,實際上購買這些法院拍賣資產的人后期會面臨一些法律或者其他障礙,比如債務人停留在房屋內不搬走;債務人的消失,有些手續無法辦理等。所以資產管理公司最喜歡遇到被執行人有流動資產:現金,股權這類,容易變現。
3.3 、資產管理公司委托律師代理通過法律程序清收:這種方式成功案例并不多,更多是出于獲取相關信息,建立司法系統關系,擴大債權人在當地的影響力,對債務人試壓等目的。因為當地律師事務所,他們在當地有足夠的資源和信息,所以有時將案件代理給律師處置不良。大膽的律師會全風險代理,但通常律師不會這么做。有時律師只是簡單作為債權人與法院之間的中間人,建立一道保障各方的“防火墻”。
有時一些資產管理公司也會把處置工作外包代理給一些投資咨詢管理公司,咨詢管理公司的老板大都也是從司法系統,律師所里出來的人,所用手段與本文闡述方式差不多。
3.4 、轉讓債權:也就是常見的投資方式:低買高賣,整包打折低價購買,通過尋找資產等方式增值,再拆分打小包轉手高于購買價賣掉。資產管理公司在沒有足夠資源或者信息處置起來困難債權,會轉讓給對該債權熟悉的人或者能夠從債權獲得利益的新買家。至于轉讓價格和資產管理公司購買時方式方法一樣,列出債權基本信息,資產亮點等等,既要保證自己的利潤同時也給新的買家留利潤空間。新買家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自己,律師,散戶購買者及其他購買者......
有些項目由于訴訟難度較大,拖的時間長,在立案后或者訴訟中或判決后或執行過程中......即會將債權轉讓給新買家,實現回現。
這里提個案:比如一些地方債務,資產管理公司一直窮追不舍的通過各種方式要求還款,領導很頭疼,那么有求于地方的第三方會很懂事的把該筆債權從資產管理公司手里買過來。
轉讓的方式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在特殊的地位,基本是低買高賣躺著賺差價:比如銀行年底為修飾財務報告,在即將產生壞賬前將貸款打包托管給四大,銀行自己對此兜底,自己進行處置,年后再把貸款購買回來。這里銀行僅是借四大的通道,達到自己降低壞賬率的目的。類似的地方政府也是這種操作手法。
3.5、 一些債權也可能資產重組,債轉股等。因涉及到具體案例,不再進行展開表述??梢匀シㄔ壕W站網搜相關管理公司公開的判決書來研究?;蛘咂渌压_的書籍等資料學習。
3.6、也有其他非投資性行為的方式。比如,用破產債權進行避稅;從銀行購買不良,對價獲得相應的貸款;銀行與銀行之間,即機構與機構之間互相購買不良來出表,保證自己最大的收益及降低不良率等等非投資性行為的處置方式。
3.7、也有一直在努力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發理財產品。截至10月,之前有8支證券化產品,從結果上看,個人認為一般,甚至不算嚴格意義的資產證券化。而隨著行業的發展,高層又在開始研究不良證券化的路徑。隨著網絡大熱,也在探索互聯網+方式,但本質沒多大區別。有提供不良信息平臺公司最后轉變為不良處置平臺公司,直接從事不良投資和管理。在第二版本(截至到11月19日已經更新第六版)寫完的半個月后,信達與阿里巴巴就宣布的網絡銷售不良資產,在2014年初雙方就在醞釀此事,個人認為這更多是噱頭。華融跟隨信達,在12月份也與淘寶合作銷售。
傳統處理不良資產方式的核心是解決信息不對稱,找到能處置的資產:實物資產土地、房屋;有價值的虛擬資產股權應收賬款等等。進入存量期,不良資產處置急需尋找到創新的處置方式。
更多的情況是多種處置方式混合使用,大都是灰色手段,不排除個別資產管理公司使用黑色手段。不管那種方式,通常利息無法收回,本金也不能足額收回(能收回的本金的通常銀行等機構自己的資管部就催收了)。整包來講,本金低于100萬的債權用來保證團隊運營現金流,100萬-1000萬的作為平攤買包成本以及保障基礎的收益,1000萬本金的債權大多作為重點收益項目,資產包的重大溢價。
(三)、財務處理
這塊本該第四部分簡要列出相關法律法規即可,但問的人比較多,也就單獨放第三部分來說。
一般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不良資產包時通常會新建立一個干凈的項目公司與之對應,而項目公司性質通常投資管理公司或者咨詢公司,這里財務處理空間較大,可以是投資管理咨詢費,應收賬款,對外投資收益等等。一般收款人可以是公司賬戶,甚至是個人賬戶,具體看債務人、債權人之間,以及法院之間如何溝通處理。走法律程序相關稅收參看第四部分中的法條。和解的話,正規的資產管理公司可能會開發票,這里處理的會計方式可能相對來說空間較小,參看知乎上投資公司關于財務處理的方式,不深表。而如果是個人資產管理公司,操作空間是巨大的,甚至收據都不用開,個人收款。至于涉及避稅參看其他合理避稅,本質上沒多大區別。不良資產甚至被用來合法洗錢,所以主要是看投資者或者購買者出于什么目的和能力,不良資產在這里是個“道具”。具體條文移步到第四部分。
四、涉及相關法律法規
通過這些法律法規可以看出我國不良資產處置發展,也能倒推出我國的經濟發展。加之第三批不良資產出現,法律法規即是重要的參考資料,也是重要的“工具”,所以單獨列出來。
最新的法條已經很多,不再一一更新,只提供目錄,有需要自行查詢。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特別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19號 2009年3月30日)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 2001年4月11日)
3、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 2002年1月7日)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發【2005】62號 2005年5月30日)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債權案件涉及對外擔保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5號 2010年7月1日)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轉讓不良資產涉及擔保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13號 2011年3月25日)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有商業銀行剝離其自辦公司的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08】130號 2008年4月14日)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商業銀行就政策性融資產轉讓協議發生的糾紛問題的答復(【2004】民二他字第25號 2005年6月17日)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法發【2008】38號 2008年12月3日)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中依法保護金融債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通知(法【2005】32號 2005年3月16日)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 2001年10月25日)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延長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減半交納訴訟費用期限的通知(法【2006】100號 2006年4月13日)
1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財金【2008】85號 2008年7月9日修訂)
1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財金【2008】87號 2008年7月11日修訂)
15、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并表監管指引(試行)(銀監發【2011】20號 2011年3月8日)
1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2000年11月10日)
17、國家發改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境內金融機構對外轉讓不良債權備案管理的通知(發改外資【2007】254號 2007年2月1日)
18、國家發改委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轉讓不良債權有關外債管理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2004】2368號 2004年10月29日)
1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19號 2004年12月17日)
20、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對外貿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年第6號 2001年10月26日)
21、財政部 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2】6號 2012年2月2日)
22、銀監會《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紙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5號 2013年12月2日)
(二)、金融企業特別規定
1、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號 2009年3月17日)
2、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09】178號 2009年12月28日)
3、金融企業選聘會計事務所招標管理辦法(試行)(財金【2010】169號 2010年12月3日)
4、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0】21號 2010年1月1日)
5、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國務院令第324號 2001年11月23日)
(三)、民法通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年8月27日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法(辦)發【1988】6號 1988年4月2日)
(四)、訴訟時效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 2008年8月21日)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四川高院請示長沙鐵路天群實力公司貿易部與四川鑫達實業有限公司返還代收貸款一案如何適用法(民)復【1990】3號批復中“訴訟時效期間”問題的復函(【1999】民他字第12號 200年4月5日)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7號 1999年2月11日)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法復【1997】4號 1997年4月16日)
(五)、合同
1、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 1999年12月19日)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9號 2009年2月24日)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號 2009年4月27日)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 2009年7月30日)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1號 2009年7月30日)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 2004年10月25日)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 2003年4月28日)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轉讓方未按規定完成土地的開發投資即簽訂土地使用權裝讓合同的效力問題的答復(法函【2003】34號 2003年6月9日)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 2002年6月20日)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經人民法院允許從事經營活動所簽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法釋【2000】43號 2000年12月1日)
(六)、物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
(七)、擔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 2000年12月8日)
3、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 2005年11月14日)
(八)、保證
(九)、抵押、質押
(十)、公司
(十一)、合伙
(十二)、外資企業
(十三)、證券、上市公司并購重組
(十四)、銀行
(十五)、信托
(十六)、基金
(十七)、租賃
(十八)、保險
(十九)、期貨
(二十)、國資管理、轉讓與改制
(二十一)、土地
(二十二)、房產
(二十三)、拍賣、招投標
(二十四)、涉外民商
(二十五)、民事訴訟
(二十六)、訴訟費用、審理期限
(二十七)、破產
(二十八)、再審
(二十九)、財產保全
(三十)、執行
(三十一)、管轄
(三十二)、調解、仲裁、公證。
(三十三)、涉及相關財務稅收
1、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涉及稅收相關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2001年02月20日)
《財政部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債資產過戶稅費問題的通知》 (財金【2001】189號 2001年09月20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4家資產管理公司接受資本金項下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時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號 2003年02月21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12號 2003年11月1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或出讓上市公司股權免征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94號2002年07月23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6號 2013年08月28日)
《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通知》(財會【2014】10號 2014年2月17日)
《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事經營租賃業務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90號 2009年03月31日)
2、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涉及相關稅收
稅務總局有表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是為了適應當時的特殊情況而制定的?,F在的社會大環境與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之初有很大變化,而且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所擔當的角色也不相同,因此,國家現在不可能比照特殊時期制定優惠政策。處置抵債資產是銀行的一項經營活動,銀行要為它的經營活動負責;國家不可能因為銀行的經營行為而改變稅收政策,也不可能怎樣對銀行有利就實行怎樣的稅收政策。因此,國家并沒有考慮給予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經營活動以稅收優惠政策。未來國家是否考慮給予優惠,就得看各方如何博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光大銀行核銷和處置不良資產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8號 2002年12月30日)
《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財金[2013]146號)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
3、民間或外資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涉及相關稅收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3號 2003年01月07日)
上一篇: 資產管理公司注冊的條件和流程
下一篇: 美元入資的詳細流程
掃一掃關注我們
全國免費服務熱線
4006-606-030